简要案情:
顾某于2023年4月入职某机械公司从事钳工工作,双方约定月工资5000元。2024年6月,公司以车间员工未按规定流程操作,导致参展设备出现责任事故,顾某身为组长为由,对其处以2000元罚款,并从顾某6月工资中扣除,双方产生争议,顾某要求公司返还扣罚工资。
裁决结果:
顾某有权要求公司返还扣罚的工资,公司应向顾某返还被扣罚的2000元工资。
解析:
原《企业职工奖惩条例》虽曾允许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对职工罚款,但该条例已于2008年1月15日废止。我国现行法律、法规并未赋予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罚款的权利,即用人单位无权自行设定罚款项目,对劳动者工资进行扣罚。在本案中,机械公司对顾某处以2000元罚款,缺乏法律依据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,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,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。机械公司扣除顾某工资的行为,违反了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,损害了顾某的合法权益 。所以,顾某有权要求公司返还扣罚的工资。
典型意义:
1、清晰界定用人单位无罚款权,警示企业不能再依据已废止的条例,随意对劳动者进行罚款、扣薪,引导企业通过合法、合理方式,如完善绩效考核制度、依据劳动合同约定处理违纪行为等,进行员工管理。2、强调用人单位需严格履行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,当劳动者遭遇无法律依据的工资扣罚时,可依法维权,有力保障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益不受侵害。3、通过此类案例的裁判指引,促使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劳动用工管理,减少因违法扣薪引发的劳动争议,维护和谐、稳定的劳动用工秩序。(陈翠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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